案情简介:刘某家是农村的,与邻村的李某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准备离婚。现在,两人想咨询夫妻承包的土地如何分割。
王冰律师点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责任制。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如果婚后女方的户口迁入新居住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女方在原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新居住地没有给女方分配承包土地,女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以女方结婚而收回,女方对丈夫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当然,男方也无权要求参与分割女方承包的土地。但是,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共同经营、管理,所获得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分割时,需要充分考虑各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