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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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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村村委承包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3-09-18

2010年2月,原告尚某起诉灌南县**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由本人担任被告**村村委会代理律师,原告诉称:自己在缴纳了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承包费用5400元以后,被告又将所承包土地转包给第三方,且在承包土地上修路,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故诉至灌南县法院,请求退还承包费5400元.本案经本人到**村实地调查走访后,取得了朱**、刘**、吴**、苏**、余**、王**、董**、徐**、徐*等证人证词,并对现场做了拍照取证,对原告荒废土地,违法挖土转让等事实进行了重点调查取证,后经灌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将本案答辩状附录如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灌南县**村村民委员会
被答辩人:尚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灌云县*村11组031号。
答辩人因尚某诉灌南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无承包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双方口头约定将村部东首第一、二间房屋及东西路南,南北长19米,东西宽79米共2.25亩的土地发包给被答辩人用于草场经营,承包期为三年,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承包金1800元每年,共计5400元,被答辩人确己将5400元支付给答辩人;
第二、被答辩人诉称2009年3月,答辩人修建村水泥路无法经营,2009年8月底,路修好后,党支部书记刘**和会计吴**,擅自将草场转包给他人等情况不是事实,纯属子虚乌有。事实情况是:村水泥路是从2009年10月21日开始修建的,到10月27日结束,共7天时间,水泥路的修建不占用被答辩人的承包土地,也不会对被答辩人正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被答辩人承包土地不到一年时间,因经营不善,自行撤回机器设备,导致承包土地荒废。另外,被答辩人擅离职守,疏于管理,导致承包土地的表层泥土被人盗挖,给答辩人及全村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被答辩人本人亲口同意退出承包土地。因为被答辩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撤走所有设备,导致土地荒废,在全体村民的要求下,答辩人为此找到被答辩人进行协商。在2009年12月18号,答辩人、被答辩人及相关村民代表等到**饭店进行磋商,被答辩人当场向答辩人及村民代表答应退出承包土地,由答辩人退还自退出之日起剩余期限的承包金。当时有朱**、刘**、吴**、苏**、余**、王**、董**、徐**、徐*等人在场见证。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灌南县**村村民委员会
20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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