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苏冠文律师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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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返还原物案
更新时间:2013-09-18

案情:
2009年11月24日,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要求原告xx发酵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猪饲料添加剂AAXP2000公斤,后2009年11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单**作为验收人接受了该批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该批货物销售单价为13元每公斤,货款共计26000元,由被告在验收货物后向原告付款。
2010年3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被告称经济紧张,要求延期付款,并答应在四月份支付部分款项,但后来并未兑现,也未将该批货物退还原告。
综上,被告违背诚信,严重违约,拒绝支付货款,拒不退还货物。经调查,该批货物剩余1800公斤仍保存在被告仓库。现请求法院公正裁决,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财产1800公斤AAXP,并支付200公斤AAXP价款人民币2600元。
本案本人代理原告在起诉前申请了对货物保全措施,后成功胜诉,并及时取得了财物.
现附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发酵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C.F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路6号**大厦第一层C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灌南县田楼乡**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申请人诉求要求返还的货物1800公斤AAXP正保存在被申请人公司仓库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利益,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事项:
立即扣押保存于被申请人公司仓库内的猪饲料添加剂1800公斤AAXP。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连云港**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xx发酵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猪饲料添加剂AAXP2000公斤,后2009年11月29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供货,被申请人公司副总经理单**作为验收人接受了该批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该批货物销售单价为13元每公斤,货款共计26000元,由被申请人在验收货物后向申请人付款。
2010年3月29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付清货款,被申请人称经济紧张,要求延期付款,并答应在四月份支付部分款项,但后来并未兑现,也未将该批货物退还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由被申请人公司副总经理单**亲笔签收的《货物签收单》、申请人出具的该批1800公斤AAXP价格标准为证。
申请人愿提供人民币23400元现金作为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恳请法院立即裁定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发酵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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