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木春荣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9-12

调解书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某信息服务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某信息服务公司诉称:¥¥¥年,原、被告签订《信息亭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在双方选定的原告所有30个信息亭向被告提供含亭上广告资源使用权、亭内一个机站位置的使用权、销售网点的的相关服务和服务终端相关内容的合作等。合作期限自###。信息亭整体费用为5万元//年,每年被告需支付原告@@万元的信息亭使用及服务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年间的费用;未支付自@@@起至今的各项费用,共计@@@万元。被告反诉称其于@@@已单方通知合同解除,但该通知应为无效。另,双方约定合作第三年的费用应在合同到期后二十天内支付,即@@#¥¥@#之前支付。但因被告违约至今,故要求被告全面支付各项费用。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的信息亭使用和服务等费用共计@#@@元,并赔偿违约金@#@¥万元并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于@#@¥年解除合同的行为的无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答辩兼反诉称:@#¥年双方签订了信息亭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止;如单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为年度合同总金额的10%或以上;合作期间如发现反诉被告不能提供正常充值或其他违规行为,视情况按@#¥元每次进行扣罚。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向反诉被告支付合作费用,但反诉被告长期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故反诉原告暂停支付剩余合作费用。经统计,信息亭营业总计2##,经营其他电信运营商业务共计@#¥次、画面破损、未能正常翻转或被遮挡@#@#¥次。反诉原告多次反诉催促反诉被告纠正违约行为。但均未果。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