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海事海商纠纷
木春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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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原告金某

被告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就被告B项目建造3吨、2吨两条散装船所需的脚手架搭设项目,订立脚手架承包协议书,约定32吨船工期为180天,以开始搭架之日起算至全船拆完脚手架之日为止,如超期,则3吨船钢管、扣件每天按500元计算,2吨船每天按400元计算。由于被告原因,没按时完工,3吨船超期270天,应付超期费135000元;2吨船超期350天,应付超期费144000元。两船合计应付超期工程款270000元。期间,原告先后多次催促,加快进度,尽快拆回脚手架,同时要求超期按合同计算支付,还专门发函要求结账支付,但被告以造船行情不好为由不愿支付。综上,原告已经按承包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搭架工程款2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原告计算超期工程款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至拆完脚手架之日,但从两船的材料退场记录来看,3吨船无记录,2万吨船后8次退场记录未经被告签字。二、工期超期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原材料进场不足导致延误。三、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过结算,被告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而原告并未提出索赔,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反诉被告从2008629日开始搭设3吨散装船,20087月开始搭设2.5万吨散货船,同时又承包了反诉原告其他项目部的一条9000吨船舶的搭架工程。由于反诉被告同时承接了三条大吨位船舶的搭架工程,超出了其施工能力,搭架所必要的材料钢管数量,技术工人不够,致使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搭架工程,造成反诉原告二船船体烧焊、打磨、油漆等工程进度迟缓,工人窝工达五个月,致支付窝工工资400000元。鉴于反诉被告系工体工商户,当时还是按合同支付了所有搭架工程款,并未同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反诉原告为此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搭架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4132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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