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广涛律师
河南-漯河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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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从轻处罚案
更新时间:2010-03-05
辩 护 词 尊敬的公诉人: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稳之父刘月亭的委托,指派我们为被告人刘稳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被告人刘稳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理由为:首先,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就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告人刘稳与他人从广州购买毒品放在漯河永冠宾馆内,并没有有偿出售,这是不争的事实,刘稳是在持有毒品期间被抓获的,刘稳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毒品前刘晓驰证实刘稳有吸毒行为(中州宾馆内),毒品购买回来后,被告人刘稳就在永冠宾馆内与刘晓驰共同吸食毒品。所以,这与刘稳在2009年4月24日接受侦查机关供述时称“购买杜平是自己吸食的”是一致的。 所以,其主观上其没有贩卖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行为。故,其不具备《刑法》374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其次,由于刘稳是持有毒品期间被抓获的,所以其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对其量刑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的规定处罚。 再次,又因刘稳三人所购买毒品为46.382克,且其本人所占份额为7.9512克,根据罪罚相适应原则,对刘稳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下处罚,或者使用管制、拘役。 第二,被告人刘稳在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为从属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理由是: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刘稳受刘晓驰“指使”购买火车票、乘车到广州购买毒品,他们所实施犯罪中一系列行为中刘稳均处于“被动”、“被指使”的地位。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完成所起作用相对于刘晓驰、李世卫而言,起到的作用辅助性的。 2、侦查机关查明,刘晓驰出资赌资11500元,而刘稳出资3000元,张世卫不但帮助在广州购买度毒品,而且自己也出资购买毒品“冰毒”,同时还购买有毒品K粉。从数量上讲,刘稳起到作用及社会危害性都小于刘晓驰、张士伟。所以,对刘稳的量刑应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刘稳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就目前证据显示,刘稳此前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归案后真诚悔罪,态度较好,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酌定减轻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稳所实施的犯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在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涉嫌毒品数量较少,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故,敬请公诉人在审查此案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望采信,谢谢! 辩护人:李广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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