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广涛律师
河南-漯河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1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团伙抢劫、盗窃、毁坏公司财物、冒充军警案成功轻判
更新时间:2010-03-3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牛海龙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牛海龙涉嫌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又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情已有全面了解。现围绕案件焦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起诉书》关于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牛海龙所参与的抢劫犯罪属“冒充军警抢劫” 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对于该起犯罪,尽管被告人牛海龙在客观上确以车辆驾驶者身份参与对被害人李明富实施抢劫,但主观上,被告人牛海龙并未与杨允浩、李宁 “预谋”使用假“军警证件” 冒充军警进行抢劫。杨允浩也未与同坐一辆车的李宁、牛海龙商议要使用 “警察证”实施抢劫。由于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牛海龙参与与杨允浩、李宁预谋使用假“军警证件” 冒充军警进行抢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海龙是此次“冒充军警抢劫”的共犯不成立。 2、对于此次抢劫,不但被告人牛海龙不符合“冒充军警抢劫”的情形,而且杨允浩、李宁的行为也不符合。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冒充”通常是指通过出示假证件、假着装、假标志的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警人员,并且这种假的服装、标志、证明必须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被害人认为实施抢劫者就是军警人员。 庭审已查明,本案中的所谓假“警察证”是武海宾的老乡王天让在深圳干治安员时所办,该证件是“治安员工作证”并不是“警察证”,“治安队员工作证”和“警察证”存在天壤之别,普通人都能够对两者加以明确辨别。 案发时,杨允浩、李宁未穿假警服,未出示任何假警察标志,仅出示一张“治安队员工作证”,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可能将“治安队员工作证”误认为是“警察证”。本案事实也清楚表明:被害人李明富没有根据“治安队员工作证”,将对其财产进行控制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警察”。李明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其中一个拿出个证件,说他是原阳县交警队的,我也没有看清到底是哪的……,他们走后,我感觉他们不像是交警队的,我就报案了”。通常,“交警队人员”不可能“晃晃”证件后,紧接着就殴打执法对象,社会发展到今天,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相信 “警察”是 这样 *** 的。 再次,从犯罪结果来看,所谓的“治安证”在本案中未起到任何作用。李明福的摩托车被抢完全是杨允浩、李宁下车后通过暴力完成的。 基于此,由杨允浩提出实施的此次抢劫属于抢劫犯罪的一般情形,此次抢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数额一般,根据《刑法》第623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在十年以下量刑。 第二,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海龙参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问题。 其一、此起犯罪的起因并非牛海龙引起,而是基于杨允浩修车引发的案件,提出对修车公司进行侵害的是杨允浩,牛海龙也仅仅是协助杨允浩砸了两下,就离开现场,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其二、涉案的修理公司负责人具有一定过错,事情的发生是由于没有将车辆修理好,又未按约定返还修理费用,故引起了此次纷争。其三、提请法庭注意,此案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而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也仅仅是2252元,被告人实施的此起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因此,该起犯罪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在3年以下按最轻幅度对牛海龙予以量刑。 第三,牛海龙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根据罪罚相适应的原则,本案应当区分主、从犯。从牛海龙参与的四起抢劫及两起抢夺及一起盗窃犯罪来看,每次犯意的提出及组织策划者都是杨允浩;从犯罪主要实施地来看,都是杨允浩、李宁比较熟悉的户籍所在地(上蔡)附近的地区;从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来看,主要犯罪的实施都是杨允浩、李宁提供的摩托车、汽车;从赃款的分配长来看,都是由杨允浩负责保管、分配;从实施犯罪的手段来看,牛海龙参与的犯罪均未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基于以上情形,牛海龙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对于杨允浩、李宁而言,其处于次要、辅助性的地位,《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牛海龙量刑时应从轻、减轻处罚。 2、牛海龙属于初犯。此前牛海龙素无前科,一直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由于其是第一次实施犯罪,可改造性大,再犯的可能性较小,从其心理来看初次受审,不具有经验,恶习不深,良心未泯,并且积极孝敬父母,具有可改造的条件。辩护人认为,尽管初犯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对初犯者酌情体现宽容的精神,辩护人请合议庭量刑时尽可能的予以考虑。 3、牛海龙实施犯罪时年龄相对较轻,心智不够成熟,对事物的辨别力较低。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解决的主要是不同年龄阶段的自然人有无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同时也包含了对于龄较轻,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从轻处罚的精神,牛海龙实施犯罪时21岁,如果对其处于重刑,将对起以后产生重大的、严重的、永远无法消除的负面影响。而这样的结果对于被告人,对于社会及其亲属都将是不利的。基于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数罪并罚酌定执行刑期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执行低于刑法总和的刑期。 4、牛海龙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悔改决心大,从归案到此次审判,牛海龙始终都是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案件事实,没有一丝一毫的隐瞒和翻供,使得本案能够顺利侦破,移送审查起诉,直至进入审判。今天的庭审表明,他能够积极认罪,深切表示悔改,这表明其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根据刑法的量刑精神,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5、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损失已经降到最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表明,在牛海龙参与实施的犯罪中,2009年3月17日盗窃荆得松价值4800元的摩托车以及在同年3月19日抢劫李明福的摩托车均已退还给被害人。请法庭量刑时考虑到这一点。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信,谢谢! 辩护人:李广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