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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钊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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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伏XX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3-07-18

原告:王XX,女,汉族,1965XX日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XXXXX.

被告:伏XX,男,汉族,1964XX日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房屋两处,一处为咸阳市新兴北路新北小区A,一处为咸阳市新兴北路新苑小区B;

三、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元给原告;

四、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给原告;

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XXXXXXXX登记结婚,XXXXXXXX生育儿子伏XXX。由于原告大龄未婚家庭压力较大,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全面,经父亲好友介绍,轻信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恶习,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实施打骂行为,但原告因婚后已怀有身孕,为了孩子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一直采取包容忍让的态度。原告于XXXXXXXX生子,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儿子态度冷淡,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家庭暴力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原告忍无可忍,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并于XXXXXXXX写下保证书一份,承认结婚多年以来对原告经常性的打骂行为,并承诺改正自己的家暴行为习惯,当时原告原谅了被告,再未提离婚。但至今十几年间被告又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无奈均予以忍受,多年来为了家庭和孩子,辛勤操劳,在被告的要求下甚至放弃自己的工作停薪待岗做一个全职主妇,相比原告,被告对孩子的成长教育问题漠不关心,甚至母子生活费用都要催要才会支付。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一个父亲应当尽到的责任,在儿子高考复习这个人生重要的阶段甚至还将原告殴打至心脏病发,住院手术,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

经过十几年,原被告之子伏XX已高考完毕考上大学,原告为了彻底摆脱被告的家庭暴力侵害,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双方财产。因二人之子伏XXX提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加之多年来原告为家庭付出了诸多心血,原告申请将房产咸阳市新兴北路新北小区A处房屋所有权判决归其所有,对其他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由于婚后原告在被告要求下向单位提出停薪待岗,丧失了经济来源,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元。多年来被告一直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是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直接过错方,遂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XXXXX


案件简析:

本案涉及家庭暴力离婚诉讼,家庭暴力为婚姻法法定判决准 许离婚的情形之一,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过错方除了要承担相应离婚损害赔偿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也应当少分。

但家庭暴力因为性质特殊,一般取证较难,本案当事人在多次咨询律师之后听从律师建议,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进行证据收集,整理了暴力致伤后的医院诊断证明,自行对伤处进行拍照,等等,这在诉讼过程乃至最终胜诉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小结:

婚姻是社会的细胞,在选择婚姻的过程中要慎重抉择,但一旦发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尽快摆脱婚姻的束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是不可避免的,要勇敢维权,不要对家庭暴力行为一味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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