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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钊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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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张XX离婚诉讼
更新时间:2013-07-18

原告:徐XX,女,汉族,19871020生,陕西柞水县人,住陕西省柞水县**村七组。电话

被告:张XX,男,汉族,197936日生,陕西蓝田人,住陕西省蓝田县**村五组,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5X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双方无婚生子女。

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反差太大,被告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婚后一个月便分居两地工作,很少见面,见面之后就是无休止的吵架,导致原告休假日无法休息,更有甚者被告曾到原告原工作单位去吵闹,严重影响原告工作以致其在原单位无法继续工作而辞职。

被告还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在原告第二份工作期间长时间在外赌博,经原告苦心规劝,仍习性不改。被告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自2010年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期间原告曾于20117月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并不因此悔改,作为丈夫对妻子不闻不问、毫不关心,丝毫没有和好的态度。以上种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综上,原告渴望有一个完整、美满、幸福的家庭,被告以上种种行为说明其无法为原告营造。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案件简析:

陈律师接受徐XX委托代理其离婚诉讼案件,经会见向徐XX询问了其案件的基本情况,遂决定从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之情形切入,确定诉讼方案,协助指导徐XX收集整理了相应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陈律师着重从分居两年的事实方面进行举证,并且被告对此事实也表示认可,最终案件以判决离婚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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