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该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X,于2002年5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XXX。
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反差太大,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对原告经常恶言相告、殴打原告。被告婚后疑心重重,经常无事生非,并愈演愈烈,今年多次手持凶器到原告居住区及工作单位恶言攻击,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工作,长期以来,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结婚这么多年以来,原告没有感受到夫妻间的关爱和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家庭的和睦和幸福。于是就走上离婚的道路。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被告分别在异地工作矛盾激化后分居近两年,期间被告王某对妻子段某及女儿生活不闻不问,案件接手后,律师在法律规定方面向段某详细解析,并为段某设立诉讼方案,从法律规定入手,以法律规定为指导进行证据整理工作,开具了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二人分居事实的证据,并进行整理,以及法律文书的撰写等工作。 案件立案之后通过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积极安排了庭下调解,就离婚与否,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用,夫妻财产分割等方面问题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促成了双方调解离婚,避免了漫长诉讼过程可能带来的各方面的负面影响,双方也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件结果:
原、被告离婚,女儿归原告段某抚养,儿子归被告王某抚养(达到原告之意愿。)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