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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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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伪造公证文书、擅自处理遗产,可以少分遗产份额
更新时间:2013-07-01
案情介绍:19943月,张甲和狄某结婚。12月份,儿子张乙出生。婚后,张甲和狄某的生活安稳,经济宽裕,先后购买了房产,并购置了店面用以经营。但天有不测风云,张甲于20091月因车祸不幸亡故。

20103月,狄某将婚后购买的门面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并将其中50万元用以偿还张甲生前的贷款,将14万元交给朱某(张甲的母亲)。此后,关于张甲留下的另两处房产该如何继承,三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狄某一纸诉状诉至瑞安法院,要求分割遗产继承,确认份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出于谨慎办案需要,依职权向房管部门调取了相关档案,发现了四份“公证书”。521,经被告方代表律师向公证处查询后证实了狄某向房管局提交的四份公证书并非该公证处出具,且文书上相应公章、签名章均不真实。张甲的父母张丙、朱某表示对于放弃继承全不知情,狄某则终于承认四份公证书是她伪造。原来狄某是通过小广告的办证电话委托对方办理的公证书,目的就是为了将另一处遗产产权骗登至她个人的名下。此外,通过庭审和被告方代理人的调查,证实被继承的其中一处房产系婚前建造,狄某未有出资。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狄某未与张丙、朱某协商,擅自处置了张甲部分遗产,后又伪造公证文书,意图骗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故意显而易见,且对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对于狄某的继承权可以因上述行为丧失继承资格,法院没有予以支持,并视狄某的行为,于她应继承遗产份额中酌减三分之一,由其余三位继承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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