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狄某将婚后购买的门面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并将其中50万元用以偿还张甲生前的贷款,将14万元交给朱某(张甲的母亲)。此后,关于张甲留下的另两处房产该如何继承,三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狄某一纸诉状诉至瑞安法院,要求分割遗产继承,确认份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出于谨慎办案需要,依职权向房管部门调取了相关档案,发现了四份“公证书”。5月21日,经被告方代表律师向公证处查询后证实了狄某向房管局提交的四份“公证书”并非该公证处出具,且文书上相应公章、签名章均不真实。张甲的父母张丙、朱某表示对于“放弃继承”全不知情,狄某则终于承认四份“公证书”是她伪造。原来狄某是通过小广告的办证电话委托对方办理的“公证书”,目的就是为了将另一处遗产产权骗登至她个人的名下。此外,通过庭审和被告方代理人的调查,证实被继承的其中一处房产系婚前建造,狄某未有出资。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狄某未与张丙、朱某协商,擅自处置了张甲部分遗产,后又伪造公证文书,意图骗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的故意显而易见,且对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对于狄某的继承权可以因上述行为丧失继承资格,法院没有予以支持,并视狄某的行为,于她应继承遗产份额中酌减三分之一,由其余三位继承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