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勇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12
好评人数
48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转租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8-10

简要事实: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11年7月,被告以口头形式将承租店面转租给原告,价款合计12.2万元包括剩余2个月租金。2011年9月,原告搬入店铺接受全部物品。期满后,因被告未能与房东达成一致进行续租,导致原告撤离店铺而致纠纷,要求被告赔偿。该案经代理后,原告以撤诉结案。

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本案诉争租赁合同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7月间达成一致的转租合意。因原告与被告许某某是朋友关系,及加上转租期限仅剩余2个月时间,故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此后,原、被告双方都依约履行:即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合同价款12.2万元包括店铺剩余2个月租金12979元;被告向原告交付原某某街2517号店铺及店铺内全部物品。此后,原告实际经营该店铺直至20119月。租赁合同期满,原告才搬离该店铺。该事实,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予以了自认。

因此,代理人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及原告起诉之时提供的“租店协议”、“欠条”、“清单”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故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转租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根据原告自认转租合同早已经履行完毕,即原告租赁至20119月底合同期满后搬离。

二、本案诉争店铺房东并未主张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更未主张转租合同无效。

20118月底,店铺房东前往原告处协商续租事宜时,明确指出原告在承租合同期满后搬出,不再续租。该事实,原告在诉状中早已写明。因此,店铺房东实际上明确表示了同意被告在租赁期限内实施转租行为。如因店铺房东不同意被告在租赁期限转租的,其完全有权利要求原告在租赁期满前搬离,而绝对不会表示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

代理人认为,承租人即本案被告的转租行为实际上已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和认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之规定,承租人即本案被告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即本案原告。原告诉称“二被告隐瞒店面租赁期限及房东意愿,双方转租合同不能成立”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三、原告诉称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更非二被告的转租行为造成。

原告在承租诉争店铺的租赁期内已经完全的占有和使用该店铺,店面房东亦未表示转租合同无效。而原告在租赁期满后,因与店铺房东就租金事宜达不成一致而不再续租系其双方自身选择,与二被告没有任何意思联系。二被告也仅是依据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交付店铺及店铺内物品与保障原告在租赁期限内完全的占有、使用该店铺。因此,原告在转租期满后自行搬离后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何况租赁期满后,二被告对该诉争店铺的权利义务已经丧失,也不可能保证租赁期满后的事情。再者,原告在转租期满后的行为,系其与该店铺房东的另一租赁法律关系,与二被告之间转租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代理人据此认为,原告基于其与店铺房东不能就租金等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而不能续租的事实,只能由原告本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二被告的转租行为显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