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贾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梁腊梅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6人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2012年7月的一个工作日,笔者正埋头于手上办理的几十个劳j动争议案件的代理工作,忽然接到贾某的电话。电话里贾某自称是经一个朋友推荐联系到我,想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于是他简要向我陈述了案情,而且由于贾某与公司之间的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很多重要的细节问题他都说不清楚,手上也没有证据材料,而且他自己当时也对案子最终的结果有多少积极的期望值。因此,我专门安排了一个上午让他带着资料来事务所咨询。经过对材料的查阅和贾某的陈述,我决定承办此案。与贾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便开始调查取证,在正式立案前,笔者花了差不多一个半月的时间到相关部门、机构及第三方公司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理清案件基本事实,并最终确定了代理思路和方案。案件立案后,在2012年农历腊月26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审判决结果已出炉,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这是一件典型的律师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调查收集关键证据,帮助当事人重新点燃希望的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26日、2010919日被告分别与贾某就被告开发的商业楼盘**大厦1#楼、2#楼签订了两份《工程预结算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贾某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厦1#2#楼工程项目开展工程预结算内审工作。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就内审工作服务价款约定了风险付款条件,既贾某出具的内审报告须经被告、施工方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字后方能支付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贾某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了项目预结算的内审工作,并就内审的工程项目造价多次组织会议,与施工单位进行对审。2010111日,贾某完成了对大厦1#2#楼的全部内审工作,出具了《关于**大厦1号楼、2号楼结算审计情况报告》。实现了内审核减工程款的目标。贾某也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然而此时被告既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1#楼的服务价款,也不安排原告与施工单位对2#楼进行对审确认。因贾某作为被告公司聘请的专业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其并不直接与施工单位进行接触,所以被告一直以该大厦的工程款至今未与施工单位结算,且贾某的审计报告未得到施工单位的签字确认为由,始终拒付贾某服务报酬。贾某也只得信以为真,一直等着公司与施工方的结算消息,然而这一等就两年过去了,贾某再也坐不住了。但同时由于贾某信息的不对称,贾某也无法打听到这个大厦的工程款是否结算,结算金额是多少的详细信息。这也必然成为贾某追索服务报酬的最大障碍。因此,贾某在咨询笔者时,对这个案子也没有抱着必胜的期望。笔者接手承办后,通过各种渠道、各个建筑工程的审批、备案部门调查了解到,原来早在2010年12月,被告就拿着原告出具的内审报告与施工单位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结算款项也相较于此前的结算申请报告,实现了大幅核减。在调查了解这一结果后,笔者就将此案的代理思路确定为通过主张被告构成违约,须承担由此给贾某造成的可期待利益损失来帮助贾某追索服务报酬。事实证明,这个代理思路确实帮助贾某获得了远超预期的结果(贾某当时只希望拿回1#楼的服务报酬,2#楼因自己也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对审义务,因此,也未期望能获得合同约定的2#楼的服务报酬)。

二、代理方案(附本案代理词部分内容)


一、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大厦1#栋的技术服务合同后,原告即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大厦1#栋工程款的内审及对审工作。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相应的服务报酬。至于被告答辩称**大厦1#栋的审计报告最终未得到施工单位的签字确认,不符合支付服务报酬的条件。本案通过法庭调查,已经查明施工方实际已基本确认了原告及其内审组通过内审及对审工作,实现了工程款核减的事实,其当时未签字主要系因合同外的5大问题未得以一并调整所致。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1#栋的技术服务报酬。

二、被告在履约期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背着原告与施工方进行结算,并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大厦1#2#栋的内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的服务报酬付款条件也不能成就。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第113条之规定,被告恶意违约,不正当的阻止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且被告因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或赔偿)原告**大厦1#2#栋的技术服务报酬。

三、被告辩称其结算并未使用原告的内审技术服务成果。通过法庭调查及结合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我们有充分理由和事实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内审成果,同时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使用原告技术成果的主张。再者,结合本代理词第一、第二点代理意见,我们认为,无论被告是否已实际使用了原告的内审报告,被告都应当支付**大厦1#2#栋的技术服务价款。

四、关于被告辩称**大厦1#栋的内审服务合同因超过合同期限而自动失效的说法无事实依据。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查明,原、被告在1#栋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原告履行义务,被告也依约接受,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被告也从未向原告作出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反,被告还以书面函件形式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因期限届满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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