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辩护词
陈晓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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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葛某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葛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我们担任被告人葛某盗窃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已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葛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是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可以通过卷宗和法庭调查得知,在201110月份的那起盗窃中是史提议并具体实施盗窃的,根据被告人葛的供述(见检察卷第三页):“当时史自己偷的,我和齐在路边等着,史得手后先回到电焊门市,接着给我们打电话回门市。回到门市后,史说他在庄东头街南一家偷得,史偷了一辆红色大架子两轮摩托车,很破,什么牌子记不清楚了。”再如(见检察卷第三至第四页):“向西过了一个桥,史叫我们在桥西等着,半个小时后,史打电话叫我们向西走,走了几百米远,在路南的一条路上见史推着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两轮,史说在路北的一家大门口偷的。”综上可知,被告人葛根本没有到实际的案发地点,更没有实际参与盗窃活动,仅仅根据史的安排在距离案发地点一定距离的路边等候,最多起到一个望风放哨的作用,其作用明显低于史,属于典型的从犯地位。

2011124日夜的盗窃事件,通过卷宗也可以明显得知被告人葛在本起盗窃中也是给他们望风放哨,没有参与具体盗窃行为。根据被告人葛长民供述(见检察卷第四页):“门市老板谢振领着我们到孙寺镇八一桥南边一个沙子堆的人家,看到院子里有一辆摩托车,我和电焊门市老板一块在路上看人,史在那家堂屋门口看人,齐过去把那辆摩托车推了出来。我们往南走了一段路,用电灯一照,车钥匙在车上插着,排气管烂了,噪音很大,这辆车很破。”结合证人李证言可知(见侦查卷第六十页),实施盗窃精通牌125摩托车的是史和齐。该证言不仅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更证明了被告人在本次盗窃活动中的从属地位。再如被告人葛供述(见检察卷第五页):“史海革说到西边看看,我们就往西走,走到西头路南一个院,门口有灯,门牌上写着孙寺镇变电站。齐和史一块进去,齐从院内东边推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史又进去到院内西推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我在外面看人。”综上所述可知,被告人葛在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盗窃中均没有实际参与盗窃,每一次盗窃都是在听从别人的安排下给人望风放哨,虽说在一定层面上说是参与了此次盗窃,并实施了一部分微不足道或可有可无的犯罪活动。但此行为在整个盗窃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仅仅是起到点辅助的作用。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葛只是符合从犯的犯罪构成。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山东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亲属也愿意代为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都比较积极,并自愿表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山东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赔、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盗窃等单纯侵犯财产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亲属也愿意为其缴纳罚金,建议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盗窃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葛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悔改,并且其愿意积极的退赃、退赔,其亲属也自愿代为缴纳罚金。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葛长民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谢谢!

辩护人:

陈晓钦 律师

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0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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