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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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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7-08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依法接受甲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乙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成公交认字[2012]第06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的受害者仅仅是丙某,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参加诉讼的能力,其父乙某不是本案的受害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乙某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因此,乙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诉讼资格,依法不应作为原告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丁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鲁R***号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为保证被告的合法利益,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丁支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被告陈**虽不具有驾驶肇事车的资格,但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国家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当肇事车致其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的得到救济,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强制保险制度也是国家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的。如果因驾驶人不具有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进而免除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义务,显然是和国家设立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直接违背,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丁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乙某不具有主体诉讼资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丁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得因被告陈**不具有准驾车型资格而免除其保险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代理人:陈**律师
山东**律师事务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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