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陈晓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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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1951人
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甲玩忽职守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受被告人甲的委托,我担任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依法查阅了案件材料并通过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有待商榷,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玩忽职守罪不成立,被告人甲的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应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构成本罪必须导致实际严重结果的发生,并且玩忽职守行为和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对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玩忽职守与一般工作失误的标准。起诉书仅凭8号监室在押人员使用手机接打电话和收发短信次数之多来认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显然有失公正,有意的扩大了打击面和执法的随意性,不能有效的做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对于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仅凭在押人员使用手机的频率之高而简单的予以认定,显然不具说服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判断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关键要看手机流入8号监室以后是否真正阻碍了案件的侦破,被告人甲多次给8号监室的在押人员送衣物和鞋子之前都对其进行了检查和登记,由于在押人员家属将手机藏在鞋底里面隐蔽性极强和被告人的检查不仔细导致手机流入8号监室。在押人员虽然多次与外界打电话但均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押人员打电话都是询问家里的生活情况,并没有导致串供、翻供和妨碍作证等情况发生。如侦查卷第15页陈**证言:“我曾经在看守所内给我媳妇的电话156***8077打过......”。侦查卷第149页李**(陈**的老婆)证言:“问:这两次通话谈的什么?答:陈**和我两人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还说了在看守所受的罪。”又如侦查卷第129页张强证言:“张天浩用手机给我打过电话,有时候半夜打,有时候白天打,电话中天浩给我说让我给他送点衣服,送点钱,另外告诉我在里面没有挨打,让我放心。”再如侦查卷第151页葛海丽证言:“他(康安学)问了问他父亲的情况,问他妈没事不,问了问工地上的情况”等。由此可以看出,8号监室的在押人员对外通电话仅仅是问家里的情况,并没有发生阻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形,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阅完全卷辩护人也没有看到关于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存在,因此,被告人甲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被告人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也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甲到案以后,认真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侦查人员顺利开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责任能力情节第22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酌情给予被告人甲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甲生活条件极差,另有两位老人需要扶养,恳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甲的老婆自下岗后没有收入来源,大儿子由于患脑瘤残疾需要其抚养,同时还有一位87岁得老母亲和一位80多岁的岳母要扶养,经济负担沉重,紧靠其一人的工资维持生活。他们的住房至今还住在九女乡的政府的公房里,年年吃救济。一位年过半百的人还需要承担如此重的家庭负担,实在让人同情。在此,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继续为家庭尽义务的机会和一些人道主义的关怀,依法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对社会也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不宜以犯罪论处。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甲较轻的刑罚。
谢谢!
辩护人:陈**律师
山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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