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某省某市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乙公司则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家公司多年来一直是生意伙伴关系。2000年6月,眼看乙公司在该市新建的一栋写字楼就要竣工,甲公司觉得该写字楼所处地段繁华,布局设计合理,将来市场行情肯定不错,就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后,甲公司取得了对该楼一层三间办公室的所有权。2000年12月底,因生意不景气,甲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欠下了丙公司30万元的债务,无奈只好把取得的预售写字楼抵押给了丙,并于2001年1月9日进行了抵押登记。2001年6月,甲公司见扭转局面已经没有希望,就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与乙公司签署了合并协议,合并后的公司仍然沿用乙公司的名字,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房屋中介部门仍然办理了以前的业务。丙公司在听说甲乙两家公司合并后,遂找到乙公司的负责人,主张实现对原甲公司取得的预售写字楼的抵押权,而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欠乙公司的欠款未还,现在既然甲乙公司已经合并,则甲公司的弄好债权债务关系都已经转移到乙公司名下,该商品预售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现在都是乙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因归于一人而终止。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甲公司因此取得了对该办公楼一层三间的所有权,而乙公司有义务在楼盘全部完工交付该房屋。但是2001年6月,甲乙两个公司合并为乙公司,甲公司作为一个合同主体已经不存在。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个主体,即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该条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合并之前已经在该预售房屋上对丙公司设定了抵押债权,如果因为混同而使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法实现抵押权,因此本案中虽然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该商品房合同并不终止,仍然有效,丙公司有权向接受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主张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