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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新裕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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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3-06-18

[案情介绍]


1999年220日,覃某与骆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覃某将两个门面的房产以5.5万元出售给骆某,自签字之日起骆某自愿让覃某暂住一年,骆某分两期付款:签订协议时即付款4万元,余款在覃某让出房屋后付清。协议还规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和有关法律责任。协议签订的当天骆某付给覃某4万元购房款。但是,1999427日骆某母亲邓某又以借款名义从覃某手里拿回现金3万元,实际上骆某给覃某的购房款仅为1万元。20002月覃某暂住到期后,骆某也没有要求交付房产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07月,覃某在征得骆某的同意后将该房产卖给了他人。在双方协商失败后,骆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覃某返还余下的购房款1万元。但覃某认为骆某违约,1万元是其应得的违约金而拒绝返还。


[律师点评]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内容真实合法。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也未约定本案涉及的私有房产的买卖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该房产买卖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生效。产权过户登记是合同生效后的事情,是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该购房协议,骆某依约应在签约当天交付购房款4万元,骆某虽然按期履行了该义务,但两个月后又取回了3万元,实际上没有如数交付房款,已经构成了违约。相反,覃某因被上诉人没有交付购房款,在征求被上诉方的意见后将房产卖给他人并不构成违约。本案属于骆某单方违约,覃某有权主张1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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