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3月2日,开发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项目为某办公大楼装饰装修项目工程,面积为6万平方米。合作方式为:物流公司负责做好发包方的前期工作,帮助开发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正式投标,并保证中标;双方责任为:物流公司全力以赴做好发包方的工作,使开发公司所承接的项目不垫资;开发公司负责提供200万元给物流公司,作为承接该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用,提供有一级装修资质的企业的有效证件,并在承接工程后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在前两次收到工程款后,按工程总标金额的7%付清。违约责任约定:物流公司所提供的合作项目不实,开发公司有权以诈骗诉讼物流公司,并要求立即退还本金及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物流公司未能做到让开发公司如愿中标获得该项目,在落标后的三日内,退还开发公司所支付的200万元,如物流公司延期退款,则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物流公司利用开发公司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开发公司有权追回所付给物流公司的资金,并要求赔偿。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物流公司收款后一直未向开发公司披露进行了哪些工作,也未返还200万元,合同约定的工程也未进行招投标。
开发公司认为,物流公司在协议签订并收取款项后将近两年的时间内,既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有关工程合法有效存在并取得中标的结果的证明,也未退还收取的款项。物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返还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物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物流公司同意返还本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流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帮助开发公司在有关工程中参与投标并保证中标而收取费用,明显违反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属于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协议无效。物流公司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因物流公司与开发公司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所以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