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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11月13日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情况反映
高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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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关于2008年11月13日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情况反映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死者刘法杨、纵封志、关纪奎和梁存举等人亲属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已作出判决(未生效)。该判决内容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为此特请求贵院对四个判决中的第一项关于精神抚慰金部分予以变更。我公司根据“以人为本”原则,虽然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被保险车辆检验不合格,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考虑到该重大事故造成了四死两伤的情况,且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我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在人道上可以按保险合同给予理赔。但贵院在上述案件判决中,针对第一项部分精神抚慰金全部由我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内承担,是违法的,我公司并不认可,请贵院予以调整为110000元为宜。理由如下:
我们知道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但贵院按总限额122000元判决我公司承担是违法的,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我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也于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答复”内容,因交强险中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虽然当事人在庭审中,没有优先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贵院判了我公司也表示尊重,但把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综合判决我公司承担,是不对的,特请求给予调整;如不能调整我公司将针对本案上诉,对事故受害人是不利的。
以上情况,请贵院考虑采纳!谢谢!



反映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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