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 更 诉 讼 请 求 申 请 书
申请人高×,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农民,身份证号:,住阜南县柴集镇。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诉讼请求存在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要求贵院判今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490.48元;第2项诉讼请求不变。请贵院予以支持为感!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