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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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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提供免费停车,车辆丢失,如何索赔?
更新时间:2013-03-19

基本案情

2011122日晚8时许,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牌号为“沪AXXX”汽车去某娱乐城消费。到达娱乐城后,张某在当班保安的安排下把车锁好后便进入娱乐城工作人员安排的房间进行消费。当晚11时许,当张某消费结束后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不在原来停放的位置,便马上询问当班保安,后在保安的车辆登记本上查到该车已于当晚834分开出了停车场。

事发后,张某曾多次找娱乐城就车辆损失一事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娱乐城赔偿车辆损失230000元。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张某表示自愿选择以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向娱乐城主张权利。

王渊成律师认为:

本案中,张某与娱乐城间若成立的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就必须有明确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和保管物的交付。而庭审调査中,娱乐城对张某的车辆进行登记值守的目的在于给驾车消费的顾客提供一种更便捷的服务,从而进一步促进消费,提升自身的经营竞争力,并非仅仅是保管车辆收取保管费用。

同样,张某驾车到娱乐城处消费,其目的是享受娱乐城提供的娱乐服务,也非单纯为了将车辆交由娱乐城保管。由此可见,张某与娱乐城的真意即建立消费服务合同,其标的是提供服务的本身,而非物(张某驾驶的车辆)的交付。

因此,案涉关系的性质合同应定性为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项下,对于车辆的停放、看守并不属于合同主义务的范畴。

由于服务合同关系中主合同义务是娱乐城向张某提供的娱乐服务,张某在娱乐城进行娱乐消费并结清账款的行为表明娱乐城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主义务。同时,张某开车到娱乐城处消费,娱乐城保安安排张某车辆进人停车场停放,该行为是娱乐城在其服务合同项下的一种附随义务。本案中,娱乐城向张某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客观上是娱乐城的一种销售策略,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此行为是其合同主义务的延伸,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满足保证前往娱乐城处消费的顾客的需求。据此,娱乐城为驾车消费的顾客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应属协助义务;在履行该(附随)的过程中,娱乐城在该停车场周围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值守,其已谨慎、合理地顾及到顾客的财物财产安全。

在此情况下,娱乐城已尽到了普通善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张某主张的车辆损失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张某无权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下附随义务要求娱乐城就其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适用这—法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具有相关性。结合本案,上诉人必须举证证明娱乐城所提供的娱乐服务本身是造成张某车辆遗失的原因,两者应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显然,本案中,娱乐服务本身并非造成上诉人车辆遗失的原因。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对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是免费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评判娱乐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履行保管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在履行保管义务过程中,派有专职保安人员负责车辆进出的登记,同时娱乐城也在停车场周围安装了监控设备,车辆在驶人14分钟后又驶出停车点并未发现异常现象,作为保管人,无法辨别或发现诸如盗窃等异常情况的发生。

娱乐城作为普通经营者确已尽到保管者的一般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停车纠纷业已成为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本案正是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消费,由于停车问题产生纠纷的缩影。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是以对车主车辆进行保管为订立合同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即车主把自己的车交与停车场进行保管,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的有偿使用关系,即车主停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其他消费,消费是有偿的,提供停车服务的娱乐服务企业同时也是为了给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更便利、快捷的服务,目的是招揽更多的顾客,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自身经营竞争力,这种情况下,停车服务仅属于该娱乐服务企业的一种增值性服务。该情形下,法律上称这种停车服务为娱乐服务企业提供的附随义务,与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即主合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组义务。

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中,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车主一旦与停车场成立此种关系,如果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自身在保管车辆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遗失车辆的自然损耗为依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者为娱乐服务企业向车主提供的车位,构成类似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中,除非车主有证据证明提供停车服务的娱乐服务企业对车车丟失具备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损失结果、主观过错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对于车辆丢失,该娱乐服务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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