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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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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喝死人,劝酒人承担30%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4-10


典型案例

汪女士庆祝生日,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其间,邻居老任给了5000元贺礼,在来宾之中最为慷慨大方。汪女士为了表示特別感谢,就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老任劝酒格外殷勤,施展出各种手段劝老任喝酒。老任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对汪女士盛情难却,只好一杯接一杯地往下咽。不一会,老任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小便失禁,趴在桌上。大家赶紧叫来了救护车,但最终还是晚了一步,老任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老任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老任的家属以汪女士明知老任酒量小却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汪女士赔偿老任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王渊成律师认为

老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汪女士没有伤害老任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老任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汪女士在明知老任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老任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老任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汪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汪女士好意劝酒,结果却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种判决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人情是人情,法院毕竟是讲法律的地方。具体到本案,就是从法律上来讲,汪女士的劝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犯老任的生命健康权。

在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这么四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四是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本案中,汪女士实施了劝酒的行为,造成了老任酒精中毒进而死亡的后果,况且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说,汪女士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侵权的三个条件,这是无须争议的。但是,汪女士劝酒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有争议的。汪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汪女士主观上并非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法院认为,汪女士虽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却存在过失,即明知道老任不胜酒力却还频频劝酒,主观上对老任醉酒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而过失也是过错的一种,因此,汪女士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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