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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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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时间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09-07-16
案情简介:小婧于1996年6月6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所有的房款。1998年4月与小伟相识相恋,并于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婚生一女小婷。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性格差异大,时间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的隔阂越来越深。双方于2006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1月,小婧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要求婚生女小婷由其抚养,小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小伟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房产(理由双方结婚十年之久)。法院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同年3月作出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由小婧抚养,小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认定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意见:本案中的房地产是小婧婚前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的所有权益来源于合同,是债权。尽管房证是婚后取得,是物权凭证,但它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的房地产证的房产就是婚后财产。小婧对房屋的所有权取得在婚前,房地产登记只是一种制度,滞后并不能改变其所有权的性质。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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