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婚前个按揭购的房,婚后有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徐峰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5051人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购房一套,首付20万元,其余从银行贷。,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2013年与柳某(女)结婚),婚后生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于2018年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小孩抚养问题也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房屋增值补偿无法协商,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王某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柳某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15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首付20万元和婚前还款部分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不少于55万元。

本律师意见(原告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应先计算房产升值率,再计算共同还款数,两者相乘所得一半,作为女方的补偿。

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未还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由本人承担,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应支付给柳某20万元补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0人浏览
公司注册资本不是随便说的,要负代沉重代价
0人浏览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条款不可撤销
0人浏览
父母首付支助购房,房屋并非子女个人财产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