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吴某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担保,后吴某不能近期还款,于是乙公司将吴某和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吴某偿还乙公司本金人币100万元,从2015年6月8日起,按年24%计付借款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甲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被不履行,于是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两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询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甲公司实际是个空壳,但其股东每个人有财产,当初承诺的出资出未实际出资到位。于是我代理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我的意见,执行法官向甲公司的股东讲明利害关系后,双方进行了协商,甲公司股东分期支付了执行款,申请人同意减免了部分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