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发现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有大量假冒自己注册商标的商品,于是在2017年3月,通过深圳市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被告方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举证期内提供证据。在开庭时作口头答辩:不知道涉案商品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当庭提交了自己的订货单及对方提公司的送货单和收款收据(延期提交证据不合规定,法庭进行了口头训诫)。
本律师对被告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国为,本律师当庭登录深圳市场监督官网,查无有送货单位的登记信息;另外,送货上的货品也没有注册具体的品牌即为涉案的物品,故被告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