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徐峰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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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签的人工流产补偿协议,分手后仍要履行
更新时间:2009-06-01
黄某(男)是一私营企业老板,2006年6月与小婧相识并相恋,很快两同居。起初俩人俨然一对幸福的小夫妻,十分恩爱,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小婧做过几次人流,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为此,向黄某提出赔偿。黄某感到确有亏欠,于是自愿写了一份协议:我自愿支付小婧20万元赔偿,如今后小婧要做处女膜修补术,费用由本人承担。黄某签字按手印后交给小婧。后俩人还是因感情不和,未能走进婚姻殿堂。由是小婧依黄某自书的字据,要求兄现,但黄某以协议无效为由拒付,双方诉至法院。我作为小婧的代理人,提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协议是黄某自愿的,没有威逼他;2、内容没有违背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3、黄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意见,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小婧20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后感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进而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同居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像这样以协议的方式,不失为是解决纠纷的良策。但在签订此类协议时,不能限制或禁止他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否则,就属无效协议,到头来自己的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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