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诉人:李XX,女,198X年X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XX镇XXX村。
被告人:冀某某,男,196X年X月15日出生于山东青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下岗工人,住青州市XX镇XX宿舍。
起诉书诉求:
被告人因其开办门市部的玻璃被人打碎、锁芯被人用糖和木棍堵塞,即怀疑系自诉人所为,遂于200X年9月至200X年5月间,采用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广为散布其捏造的损害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的信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
接受委托后,刘成敬律师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类疾病,遂在法庭审理中提供了被告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病例,提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类疾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意见。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均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处理结果:
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的意见,确定被告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犯罪的典型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应当首先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予以鉴定,确定其是否属于限制或刑事责任能力人,据此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