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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明武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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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0-24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杨某,女,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住XXXX

异议请求

一、立即将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广场负一层XXX号商铺产权证书办理至异议人杨某名下;

二、立即向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广场负一层XXX号商铺产权证书办理至异议人杨某名下

三、赔偿异议人因延误执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转让收益等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人杨某与重庆黑格实业(集体)有限公司买卖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过程中,于201054日作出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巴执字第XXX号、(2010)巴执字第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却错误地要求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将他人商铺产权办至异议人名下。随后又作出司法裁定,要求巴南区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撤销了异议人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异议人至今未能取得本该早已办理好的房屋产权证书。

现巴南区人民法院无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公然违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故意刁难异议人,要求异议人必须重新交纳购房款,致使异议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商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商铺不能正常出租和转让。异议人现提出书面异议,强烈要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并纠正违法、错误执行,维护和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申述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执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异议人已经向被执行人付清所有房款,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支付房款的义务。

2002年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被执行人重庆黑格实业(集体)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广场负一层XXX号商铺售予异议人。20031月异议人付清房款46256元,被执行人将该房交付异议人使用,但一直未给异议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异议人遂起诉至巴南区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被执行人转移房地产权登记。巴南区法院经庭审查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合同以及向被执行人支付完毕购房款事实的基础上,于20091010作出(2009)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异议人对上述商铺拥有所有权,并要求被执行人于20091030前将上述商铺产权登记至异议人名下、向异议人交付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前提下,异议人于20091113向巴南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巴南区法院要求异议人提交购房时被执行人出具的原始收据,否则要求异议人从新交纳购房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应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对(2009)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即将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广场负一层XXX号商铺产权证书办理至异议人杨某、吴宣志名下并交付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异议人于20091113申请强制执行后,巴南区法院法院间隔近6个月,直至201054才做出(2010)巴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广场负一层XXX号商铺产权证书办理给异议人杨某、吴宣志。但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却要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将他人商铺产权办至异议人名下,随后又裁定注销了房屋产权证。

现异议人持(2010)巴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商铺产权过户登记时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巴南区法院执行局要求异议人在办理商铺产权登记时必须出示购房时被执行人出具的原始收据或重新交纳购房款,否则不能办理商铺产权证书。

如上所述,异议人早在2003年就应经向被执行人付清购房款,这一事实被执行人在庭审时是予以认可,法院也是予以确认的,而且执行法院早在201054做出(2010)巴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时也是予以确认的。由于巴南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导致异议人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又要求异议人提供10年前的购房收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异议人在交纳购房款至今已经间隔近10年,期间因搬家丢失了被执行人出具的收据,现被执行人早已经吊销根本没有办法补办收据,但异议人付清购房款的事实不能因此而遭到否认,现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执行法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就对法院庭审时查明的事实真相予以否认,要求异议人再次交纳购房款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巴南区法院无视客观事实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异议人,致使异议人因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导致商铺不能正常出租和用于流转,给异议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强烈要求巴南区人民法院立即将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广场负一层XXX号商铺产权证书办理至异议人杨某、吴宣志名下并向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异议人在此特别声明,将视案件进一步发展,保留追究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巴南区人民法院本案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异议人还将提请巴南区人民法院上级有关领导、监管部门对巴南区人民法院此次违法执行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抄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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