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一起入室盗窃,涉嫌转化型抢劫,最终获轻判
莫明武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523人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辩 护 意 见

——张某涉嫌盗窃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莫明武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就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那么被告张某是否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呢?

我们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和庭上调查得知。2012630日上午11时许,XXX派出所民警接到XXX举报称在南坪西计大厦广场处有两名形迹可疑人员,疑似盗窃人员,随后民警将被告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询问。此时,本案受害人XXX尚无报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尚不知道有该起盗窃案件的发生更未掌握被告张某就是盗窃犯罪嫌疑人。

被告张某经公安机关耐心询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该事实有卷二5,第35XXX派出所《归案经过》;

卷二3,第32XXX《询问笔录》;卷二4,第29XXX《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依据20038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之规定,同时依据刑法“举重以明轻”原则可以得知被告张某在受害人没有报案,公安机关尚无掌握有犯罪事实发生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就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笔记本的事实,应当视为被告张某主动投案,属于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结合卷宗事实和当庭的调查,张某是完全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评议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采纳本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XXX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受害人、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本案赃物价值11000元,财务被盗后并没有毁损、灭失而是已经退还给了受害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及时联系了受害人XXX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近一步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有悔罪表现。

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张某主观恶性非常小,之所以去盗窃属实被迫无奈。

被告张某是一名才满19岁、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控制能力都比较弱。辩护人调查了解到被告张某被刑事拘留前,一直在网吧从事网管工作,其女友胡珊已经怀有7个月的身孕在其共同租住的房屋内待产。被告人张某及其女友的月收人勉强能在重庆市区生活,但其女友怀孕后生活的重担就落在了张某一个人身上,正是迫于经济的压力张某才一时冲动的去偷取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想变卖后给其女友购买营养品、贴补家用。

从这里也可以看到被告张某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并非是把盗窃做为发财之道。张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犯下了一次失足成千古恨的错,决定痛改前非。希望法庭在评议时给被告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五、关于本案的量刑以及执行刑罚方式的建议

1、辩护人向法庭建议:免除对被告张某进行刑事处罚。

如上所述,被告张某符合自首条件,犯罪情节较轻,事后积极补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危害不大,而且认罪态度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2条也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免除对被告张某进行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就刑罚执行方式辩护人向法庭建议:如判决张某有罪并且不能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对张某采取缓期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看守所、监狱关押着各类罪犯,甚至诸多暴力性罪犯,被告张某只是一名19岁的年轻人,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中执行刑罚会对其今后重新步入社会造成不可磨灭的不良影响。因此如判决张某有罪并且不能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对张某采取缓期执行的刑罚方式,可以便其接受社会、社区改造,同时一边工作贴补家用一边照顾怀有身孕的女友。因此采取缓期执行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盗窃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是初犯,行为危害性不大,事后能主动自首、积极补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积极悔改,应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性出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莫明武

注:法院最终只认定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交通肇事罪一死一重伤,最终缓刑,死者家属获部分赔偿。
0人浏览
业务经理拿提成涉嫌合同诈骗,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为其洗脱冤情,重获自由
0人浏览
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争取枪下留人
0人浏览
一起多年难以执行的案件,代理律师协助委托人一个月之内执行完毕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