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X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某市某镇某村民195 号,系被害人韩某的父亲。
附带诉讼原告人修某,女,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韩某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某市某镇某村163号,系被害人开某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女,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某市某镇某村163号,系被害人于某某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潘作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男1968,1年9月日,生于某省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某市某镇某村。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告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市某镇某村384号。
诉讼代理人迟宗琳,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人姜某,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71877 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于某某是被害人韩某,于某的女儿,生前系某市双语学校的住宿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修某是被害人韩某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于某人是被害人于某的父母。2011年9月3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的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某线由西向东行至某线与某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某线由西向东行驶的韩某持失效E证驾驶的某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致韩某及乘车人于某、于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韩某,于某系胸部操作损伤死亡,被害人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并向民警供述了肇事的经过。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未按规定安装号牌、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车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超员、未按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本院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故人2韩某,修某、郭某、于某与被告人尹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云浮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修某、郭某、于某因被害人韩某、于某、于某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1万元,款于2012年4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人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修某、郭某、于某因韩某,于某某,于某人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计7万元,款于2012年4月10日前交纳。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修某、郭某、于某因被害人韩某、于某某、于某人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60。5万元,扣除已付的53150元,还应给付551850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给付51850元(已交纳本院),余款50万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宋某投保的商业险款范围内代为支付,款于2012/4/10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周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