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已于2010年8月10日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8月17日14:00----23:41控辩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法庭辩论,我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本案已于2011年1月27日上午公开宣判,孙某某以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并被从轻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当日下午,孙某某走出了滨州市看守所的大门,终与妻儿父母团聚。
后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案
本案已于2011年5月10日--11日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开庭审理,本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并提出孙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魏磊,在魏磊的蒲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且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对孙某某维持原判,继续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