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于2011年10月28日受理该案,通过会见我的当事人李某某,发现侦查机关以李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李某某、胡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为恰当,并向检方提出法律意见,检方并未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并于11月18日以李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涉案金额达35000余元,如抢劫罪成立,李某某将被判处12年左右有期徒刑,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则可能被判处4年左右的刑期,两罪的量刑悬殊非常大。在法院的先后二次开庭审理中,我坚持认为,检方认定及指控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及李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判决,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我也深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