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在油田输油管线上打孔并伙同被告人穆某某等人盗窃原油145000元,若指控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曾某某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受理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与被告人曾某某协商,主要向法庭提出曾某某与穆某某等人构不成共同犯罪及指控盗窃原油145000元均证据不足两点辩护意见,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曾某某与穆某某等人构不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2011年6月15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日下午,已被羁押九个月之久的被告人曾某某面带笑容走出了滨州市看守所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