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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荆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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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案情回放

2010年苏某因公死亡,苏某单位与其配偶王某签订了关于苏某因公死亡善后处理处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苏某的丧葬费35000元,苏某因公死亡一次性死亡补助金324000元,苏某儿子的定期抚恤金80000,给予苏某父母的一次性经济补贴50000元。以上所有款项均由苏某的配偶王某签收。

事后不久,佟某与苏甲将其儿媳王某、孙子苏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邯郸路和四平路两套房屋中属于儿子遗产中的部分,以及继承死亡补助金162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苏某的死亡补助金是留给苏乙学习使用;而邯郸路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产权,其丈夫的一半应当留给苏乙,四平路上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赠与个人的房屋,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经审理查明:四平路上的房屋属于苏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父母赠与给王某的个人财产,有王某提交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佐证,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邯郸路上的房屋属于王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苏某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苏某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该房屋评估价为156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结果:

1、被告王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佟某、苏甲邯郸路上房屋遗产部分折价款39万元

2、被告王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佟某、苏甲死亡补助金162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被上诉人死亡补助金81000元。理由为:死亡补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一半归其所有,剩下的一半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本案中要分析死亡补助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说是遗产?死亡补助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经济补偿,而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死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而属于死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

本案中四平路上的房屋属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这一问题,《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于本案中的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赠与房屋时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赠与王某一人,故该房屋应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律师提示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一定要分清什么是遗产?只有在弄清遗产的概念后才能准确的把握那些属于遗产的范围,才能打赢官司。

什么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遗产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如是死亡后取得的财产,那就不属于遗产范围,比如本案中的死亡补助金,它就属于死后取得的。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第二、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生前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就不属于合法财产,依法要由国家予以没收或退还受害人。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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