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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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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交通事故案
更新时间:2012-08-21
2011年12月4日7时50分许,孔某驾驶湘A9L036号摩托车沿八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鱼塘村三头冲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停靠在该路段的湘A68605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3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58908.2元(其中张某某垫付了21000元)。2011年12月9日,孔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长沙县交警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孔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元月3日孔某家属找到我代理之后随即便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沙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孔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76816.4元,后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孔某家属因孔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40000元,(另因孔某是某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且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亡,遂孔某家属委托我与该企业协商解决孔某工亡赔偿事宜,最后经双方协商由某国有企业一次性赔偿孔某家属288000元),因此此次孔某交通事故案的赔偿款总计528000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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