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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曹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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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于2013年12月5日上午...........开庭。
原告黄某,..................................。被告一,黄某 2,..................................。被告二,湛某....................。

北京赵湘宁(长沙) 律师事务所曹斌律师受原告黄某的委托,为原告诉两被告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辩护。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一黄某2 与原告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被告黄某2的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北奥黄某2货物的安全要求,运输价格视从深圳龙港镇坑梓仓库到长沙市黎托仓库的装卸情况而定。被告黄某2不得私自调车,否则赔偿押金的三倍作为违约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在此之前与被告黄某2所运输货物的运费(由被告二湛某签字确认)余额共计60000元作为押金交付给被告黄某2.但合同签订至今已达三个月之久,被告黄某2不但未通知原告运输货物,反而请其他车辆为其运输,原告为此事曾与被告黄某2协商,被告黄某2不但未给予合理的解释,反而还出手相向,殴打原告致伤。原告的伤情经长沙市村卫生室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家具生意,被告一负责发货,被告二负责运费结算。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但不给原告 运输货物,反而扣押原告60000于丹押金拒不退还。此举已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6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家具生意。被告二负责在深圳 龙港镇坑梓仓库发货,被告一负责在长沙市黎托仓库收货。

上述事实,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运协议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病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雨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据此,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一黄某2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二、被告一黄某2、被告二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黄某运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办案心得: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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