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建文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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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之周海松故意伤害案1
更新时间:2012-08-09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海松2009年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逮捕,12月24日被提起公诉。2010年8月31日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随之,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上诉。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一再的强调他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觉得自己很冤枉,无端端就被刑事拘留,还被判了个5年有期徒刑。所以再三恳请辩护律师一定要帮他伸冤。

经过查阅案卷后,辩护人也发现案宗材料疑点纵多,受害人的陈诉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几个证人证言高度一致,并且对作案工具描述的细节令人生疑。

查阅案卷后,我觉得有三个问题是必须弄清楚的:1、受害人被他人伤害是不争之事实,问题是被告为什么要对受害人实施伤害?2、被告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但受害人为什么要捏照事实诬告被告人?3、受害人受伤,不是被告人所为,那到底是谁所为?

带着这三个疑问,我再次与被告人来了次推心置腹的交谈,被告人最终讲出了案件的实情:

被告人周海松因曾插手过被害人的老板黄友谊(谐音)、唐池阳(谐音)与一"湖南佬"就争夺经营"老虎机"地盘纠纷,得罪了黄友谊(谐音)、唐池阳(谐音)。而受害人遭人伤害后,于是黄友谊(谐音)、唐池阳(谐音)背后策划,指使自己的马仔唐杰辉等人作证,指证被告人周海松、余欣强等人故意伤害。(详情见辩护词)。

二、上诉辩护:

一)方向:

被告人不具有犯罪时间,更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辩护的技巧、策略与依据:

1、侦查机关没有查明案件的起因及发生过程等基本情况;被告人因何原因加害受害人,动机不明;对加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事实不清。

2、本案侦查机关闭门造车、关门办案。侦查机关没有依法进行全面收集有罪与无罪证据,未对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的甄别审查,案发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3、公诉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有罪证据疑点、矛盾众多,证据不具有绝对排他性;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被害人欧阳明冬诬告陷害被告人的行为明显,无法自

圆其说,其报案陈述与客观事实自相矛盾。对自己的受害案发时间和救治经过始终不敢诚实陈述,其中原因令人深思。

5、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充分确凿,既然没有作案时间也就不存在实施犯罪行为,何来的犯罪事实。

6、被告人周海松身患疾病且八级残疾,根本不具有本案暴力犯罪的身体条件。

三、辩护结果(成功):

1、二审结果:2010年12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重审结果:2011年7月5日,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2011年7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3、2012年8月3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该案。

4、2012年5月10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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