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建文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140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唐X谢X、田X、谭X银轮奸案-----谭X强奸罪不成立
更新时间:2012-08-09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底,被告人谢X、谭X、谭X银、田XX到广州市荔湾区赤岗OK发廊,以带被害人张X、吴XX、罗XX出去玩的名义,将三人骗至事前约定的广州黄埔区姬堂一无名旅店,后持玩具手枪、弹簧刀等对她们实施殴打、恐吓、威胁,威逼她们去其他发廊卖淫,并抢走张X的诺基亚等物品。随后谭X在307房强奸了张X,谢XX、田XX分别带吴XX、罗XX进入308、301房准备强奸,因罗XX逃脱而未得逞。

当日23时许,四名被告人因担心罗XX报案,逐将张X、吴XX转移到天河区东圃大马路谢XX妈妈夏XX处拘禁起来,并在转移过程中抢走了张X的银行卡等财物。期间被告人多次对受害人实施轮奸。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谭X、谭X银、田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接受被告人谭X银家属的委托,辩护律师仔细的查阅了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谭X银因欠被告人谢X人民币5万元一直无法偿还,谢X威胁被告人谭X银,要谭X银帮忙找几个女孩子,否则就将加害谭X银家属。为此,谭X银带被告人等到其曾工作过的OK发廊,找到其女友吴XX,以带其姐妹出去玩为由将受害人等带了出去。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被告人谭X银一直受到其他被告人威胁被要求配合他们的工作。即使知道了他们对自己的女友实施了强奸行为,被告人谭X银也无可奈何。期间,被告人谭X银也曾与被害人吴XX发生性关系,但完全是在吴XX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应当认定为强奸行为。对其他被告人的强奸、轮奸行为,被告人不存在任何协助的行为。

经过辩护律师的精心准备,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X银强奸罪的指控,为被告人提供了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罪名不成立。

(因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故不提供判决书及案件中涉及的人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