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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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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胜诉
更新时间:2012-08-01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某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王某,依据50年地契证明该宅基地包括西侧建房面积及东侧沟底面积;西侧部分面积为495平方米,用于建造居住性房屋,东侧面积约500多平方米,用于种树、种菜及搭设简易房;王某一家七口对该块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已30余年。

1992年,马坡镇某村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统一丈量村民宅基地面积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于王某使用的宅基地东侧为沟底,村委会无法丈量面积,只将西侧部分丈量并依法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7月4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过村民代表举手表决,最终通过并确定东侧沟底面积归王某,并为王某出具证明。

2009年,北京顺义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村实施拆迁,由于王某对于上述土地使用权情况特殊,西侧部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东侧部分只有村委会确权证明,开发公司承诺对王某使用的整块土地进行补偿,但必须先就有土地使用证部分签订协议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部分会在签订上述协议后3日内解决,于是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确定的拆迁补偿面积只是西侧部分面积。

协议签订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言而无信,对东侧沟底部分面积补偿问题却置之不理,王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此事无果。牛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首先就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开发公司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牛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只就土地的一部分进行补偿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撤销王某与北京顺义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重新对整块土地丈量后合理补偿。

牛律师向法庭出示宅基地使用权证明,证实王某使用的宅基地包括西侧建房面积及东侧沟底面积;出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证实该协议只针对西侧进行补偿,东侧未给予补偿。法庭审查证据后,为原、被告双方提出调解意见,最终开发公司同意就王某宅基地东侧面积给予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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