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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星丽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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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诉其哥哥遗嘱继承一案胜诉
更新时间:2012-08-01

柯某的父母双方原均为交通部职工,交通部曾将坐落于北京东城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分配给柯某父母夫妇,二位老人生前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妇存有一些积蓄,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8日,母亲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上述两套房屋及存款并未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2005年,交通部建造新房屋,单位职工可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柯某的父亲依据交通部分房条件可以购买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东街的大房屋一套(诉争房屋),但必须腾退本人及配偶的全部住房。柯某的父亲未经柯某及其哥哥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交回交通部,并于2005年5月9日与交通部签订了新建经济适用房买卖意向书。2006年12月19日,柯某的父亲使用交回两套旧房的折价款及夫妻二人的积蓄购得位于东城区和平里的诉争房屋,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2007年3月16日,柯某父亲立下遗嘱,称其去世后,诉争房屋由其儿子即柯某的哥哥继承,作为女儿的柯某此时因车祸造成永久残疾且无生活来源。

柯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能维护其权益,牛律师接受柯某委托后,在法庭庭审中指出:诉争房屋是柯某父亲使用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购得,柯某母亲去世后,其所留遗产未予以分割,诉争房屋并非属于柯某父亲一人所有,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属柯某母亲所留遗产,柯某父亲处分诉争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另外,该遗嘱未为无生活来源的柯某留有相应的份额,亦应属于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柯某的父亲于2007年3月16日订立的处分坐落于东城区和平里诉争房屋的遗嘱无效。

牛律师出示柯某父亲处分与其妻子共有房屋的合同书、购买诉争房屋的意向书及合同书、柯某无生活来源证明等证据,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法庭认定证据的合法有效,支持了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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