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公司股权 — 罢免公司经理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撤销案】
叶传禄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27人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案 情】

上海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三个董事。B是三位董事之一,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职务。A公司股权比例是B45%C35D20%

上海A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1))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权利;2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3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2010年,经董事长C电话召集上海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经过CD表决通过解除B的总经理职务,理由是B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炒股造成巨大亏损。CD两名董事签名,B未签名。B不服,立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规定,予以撤销董事会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A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并无违背的地方,但是董事会以“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炒股造成亏损”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B是根据上海A公司董事长C的授权委托实施的炒股行为。最终,一审认定需要维护撤销权人的合法利益,将上海A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

上海A公司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海A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符合的应认定决议有效;不符合的应予以撤销。

根据上海A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解聘事由是否属实不予审查和认定。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不会以解聘理由作为认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依据。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不支持B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法律尊重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不干涉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遵循公司自治原则,严格限定审查范围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是否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事实的行为,法院原则上不作为认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依据。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对董事会决议效力司法审查特点:

一、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审查公限于《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范围。认为违反该条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第48规定,即召集人有无召集权、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和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如违反上述第2和第3条情形的,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诉讼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经营自主权的,不作为审查认定依据。本案中,上海A公司董事会有权解除总经理职务。比总经理职务更有甚者是代理公司执行机关董事的职位变动。董事是股东会选举的,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我国现在《公司法》对董事的任免采用“无因”原则。股东会有权在召集、表决、内容合法的基础上,解除董事职位。至于实际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合法不属于《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审查范围。董事可以其他法律维权。

所以,B作为上海A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三重身份,可以不同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取决于B所选择的法律保护途径。本案中,B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未能达到目的。但是B仍然可以依据与上海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相信上海A公司的解除理由很难获得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交强险无法足额赔偿,交通事故超额损失如何索赔?】
0人浏览
【交通事故已达成调解协议,鉴定构成伤残可否追加赔偿?】
0人浏览
【一方事先抱走孩子,另一方还有机会获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0人浏览
【购房出资人不是产权人,出资是对产权人的赠与吗?】
0人浏览
【宅基地立基人是否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动迁补偿款?】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