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上海乙区规划局认定甲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其厂房内搭建600平方米的建筑、搭建地面棚300平方米,并作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决定。而甲公司并未在限期内拆除。乙区规划局申请乙区政府强制拆除。乙区政府组织人员对甲公司厂内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将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钢板运离现场。
甲公司认为拆除的钢板等材料依据《物权法》仍归自己所有。强拆部门无权拿走,自行处分,侵害了甲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过程中私自处理甲公司建筑材料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上述私自处理的物品。
乙区政府抗辩理由是,当时区政府依法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只是将建筑材料拆下,并将垃圾搬离现场,没有侵占,更不可能返还物品。庭审中,双方确认了乙区政府强拆后,将钢板作为垃圾运走的事实。
【判 决】
法院认为,乙区政府在强制拆除时,没有告知甲公司关于强制拆除的权利和义务。违法建筑虽应撤除,但是甲公司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搭建物等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没有明确表示处分前,不受他人侵犯,仍然可以要求乙区政府返还。此时,甲公司当初保存的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能清楚地证明当时被搬走的钢板数量。强拆人员在将钢板卸下后作为垃圾废料处理,确实不当,但是已经处理完毕,不可能再返还。法院最终判令乙区政府赔偿钢板折价后的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是两个方面: 一是强拆行为是否恰当;二是强拆后的材料归属。甲公司未经规划许可,私自搭建建筑物,确属违法。但是,乙区政府应按程序告知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除的物品,其所有权没有消灭的,仍应归权利人享有。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没有被消灭的,权利依然存在。任何单方面的处理,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因而,甲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通过本案可以很好总结出经验,在遇到强拆时需要保持冷静,不能阻止强拆的发生,但是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化,同时做好取证工作,作为日后索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