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甲某为自有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乙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其中,第三者责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吊装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保险有效期间,甲某驾驶上述车辆在闵行区一处工地吊装作业。起吊过程中造成现场工人丙某从待吊物上掉下受伤。丙某经抢救无效,几日后便死亡。在丙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后,甲某赔偿丙某家属损失近百万元。判决生效后,甲某支付了赔偿款。
甲某在赔付后,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乙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仅赔付了吊装险5万元,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款50万元。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责险)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包括吊装作业过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因而,法院最终认定乙保险公司向甲某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案件分析】
本起事故是在吊装作业时,丙某从被保险车辆试吊过程中由待吊物上掉下受伤,最终死亡。因而,丙某伤亡的意外事故既属于吊装责任险承保范围,又属于商业三责险中被保险人在作业时致第三者伤亡的承保范围。
依据事发当时的情况,丙某是在被保险车辆的试吊过程中从待吊物上掉下受伤致死,因此该事故的发生既属于吊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又属于商业三责险的承保范围。由于吊装责任险与商业责任险是两个险种,甲某同时购买了上述两个险种,又支付了丙某家属的赔偿款。乙保险公司理分别赔偿吊装责任保险5万元、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可以说,吊装事故引发的损害结果,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上,法院通过判决给出了一个解释。此案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