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叶传禄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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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代位权追讨三角债】
更新时间:2012-06-27

甲某借给乙公司350万元,作为乙公司临时性商业周转资金,并约定了年利率为11.5%。一周后,甲某将350万元分三次打入乙公司《委托书》指定的帐户。借款和转账均有书面证据材料。乙公司找到丙公司,将借入的资金用途建筑装饰工程项目。

眼看还款期临近,乙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出具了一份《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同意将建筑装饰工程项目转让给A企业,同时停止与丙公司的合作。乙公司已经施工的项目进度款也由A企业一并继承。乙公司也不去向A企业催讨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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