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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晓锋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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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出车帮忙 发生事故负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2-06-15

案情简介
朋友之子结婚需用车,仗义的张某答应借车。由于张某当天还需帮忙,便找曹某开车。没想到曹某在开车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2007年11月10日中午,一组婚车在路上行驶着。在一岔路处转弯时,曹某驾驶的一辆婚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身亡。一场喜事顿时变成了祸事。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亲属随即向法院起诉。

案件分析
借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车辆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陆续有省、市、自治区出台一些地方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出借人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而仍然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上述《意见》符合法理,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
作为赔偿权利人,索赔时,可以考虑向驾驶员、车辆使用人、机动车辆出借方、机动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提出赔偿要求;如协商未能解决的,可视情况将上述可能的赔偿义务人单独或一并列为被告,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主张某是否需承担责任。受害方认为,曹某驾驶的是张某所有的车,且是受张某的委托去帮忙办事的,故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该起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本质问题应是无偿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从一般的交通事故审判实践看,借车发生车祸致人损害,出借人张某如果知道借车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无明显质量缺陷问题的情况下,一般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曹某驾驶车辆是受张某委托,为张某朋友之子结婚所用,曹某行车的时间、路线均受张某指定,利益归属应为张某,曹某是帮张某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属于义务帮工。由于曹某有重大过失,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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