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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晓锋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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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共同驾驶人之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2-06-15

【案例】
2010年7月16日晚,甲某驾驶的出租车与乙某驾驶的轿车在A路段相撞,后经当地交警事故大队认定,甲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该出租车所有人为丙某,实际承租人为丁某(丙某与丁某签有书面租赁协议),丁某在运营过程中又与甲某口头约定,丁某负责白班,甲某负责夜班,如有特殊事由双方可以调换工作时间,且甲某每天向丁某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费用。后受害人乙某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丙某、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争议焦点】
一、丙某是否应当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丁某和甲某是雇佣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律师法律分析】
一、丙某和丁某、甲某是何种法律关系,丙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某将自己所有的出租车租赁于丁某使用,丁某按期向丙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且二者之间有书面租赁协议,依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丙某和丁某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
丙某和甲某之间无合同约定,且丁某与甲某事先约定未征得丙某同意,事后也未告知丙方。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二者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丙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丁某和甲某是何种法律关系?丁某对该起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丁某和甲某的法律关系,有人主张雇佣关系,有人主张合作关系,还有人主张租赁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雇主的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为合作关系,在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合作关系一词,结合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看,类似于个人合伙,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为合伙人的丁某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承租人丁某应当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何谓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依据该解释的规定,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雇佣合同的规定,认定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皆可;
2、雇员是否获得相对稳定的劳务报酬;
3、雇佣是否可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4、雇佣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或者监督。
通过对雇佣关系的分析,雇佣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根据雇员的劳务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结合本案,丁某和甲某从形式和实质要件上看并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何谓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依据该条规定,个人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
2、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该出资既可以是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实物形态,也可以是劳务、技术、信誉等无形资产;
3、个人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此外,在实践中个人合伙要到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手续,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结合本案,丁某和甲某虽有共同运营出租车的目的和相近似的法律特征,但双方一无书面合伙协议;二无共同成立民事实体的意愿;三无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所以丁某和甲某明显不属于个人合伙。
何谓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知,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口头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通过对租赁合同的上述分析,结合本案案情,丁某与甲某有口头约定,符合租赁合同的形式要件;互负权利义务,分段连续租赁,并按收益大小支付相应的租金,其内容又符合租赁合同的实质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转租人丁某存在过错,所以丁某不应当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该转租未经车辆所有人丙某同意,丁某应当向丙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双方法律关系的分析认定,本律师相对倾向于租赁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一、丙某作为出租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丁某和甲某为雇佣关系,丁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感悟】
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因角度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正如本案,车辆承租人丁某,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其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但却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中体会到有些法律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站在社会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之上,这也许也是一种社会和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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