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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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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能采
更新时间:2012-05-29

列车上的邂逅使他们成为了朋友,而一次酒后的放纵行为又使双方对簿公堂。她说:他是强迫她做的。他说:他是半推半就的。到底谁的话是真的?作为辩护律师,又当从哪里为被告人辩护呢?

案情:

X,案发前是一名列车员。在一次列车上值班过程中,有一个女士没有找到座位,于是,张便利用自己列车员的身份为其找了个座位。对方对此表示感谢。然后张就继续执行自己的任务了。这是两人第一次相遇。

第二天,张又在列车上见到昨天帮忙找座位的那位女士,这一次,双方进行了简单的交流,之后,互相留了手机号和姓名,张得知,这个女士叫王X

再之后,双方互相有过几次短信联系。

过了几天,张和同事喝酒,张喝了很多,然后就给王打电话,约其见面。后者赴约。见面后简单的聊一会,张说要休息一下,于是,王便送张来到自己之前下榻的旅店。在那里,二人发生了关系。然后,王让张把旅费交了,张交了30元旅费,打车回家。

第二天,王报案说张强奸自己,张被抓获。并被指控犯有强奸罪而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辩护:

被告人的家属委托启凡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的辩护工作,所里指派郝律师和王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进行了必要的会见和阅卷工作。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同时,还有几个问题,第一,就是半推半就中强奸罪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第二,就是强奸与通奸的区别,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第一,王的陈述是自己主动带被告人去旅店休息。第二,在发生关系时,王没有明确的反对的意思表示,因为案发时的旅店隔壁有工作人员,还有其他的旅客。仅仅一墙之隔。而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证言来看,张和王没有产生大的声响。第三,王的报案可能是其男友催促的结果,在王的陈述中提到,他从发生关系到报案间隔了将近8个小时。而且,陈述中提到她的男友很生气,催促其报案。这一点在他男友的证言中也体现出来。第四,王的职业和住址一直不明。在正本卷宗里王用了四个地址。第五,张和王在发生关系后,张给了王30元钱,这多少带有一种交易的成分。基于以上几点的考虑,我们认为:本案认定强奸是很牵强的。

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张X犯强奸罪,在法定刑以内判处了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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