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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五年的贩毒大案
更新时间:2012-05-29

毒贩历来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贩毒案件,也常被归纳在大案要案当中。本案就是一起大案,一起被判五年的贩毒大案。

"2009428日,在公安机关侦控下,被告人吕X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提出购买10克冰毒,赵XX告诉被告人李XX,并让李XX去道外区十道街街面与吕XX交易,李XX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的文字来自检察院的起诉书,也就是我要给予辩护的当事人。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可以说,刑法对贩毒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是极其严刻的。而且,被告人又是人赃并获,案件的辩护难度可想而知,对此,我的基本的辩护思路是找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罪轻辩护。在查阅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之后,我发现:对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也就是贩卖毒品的数量的认定上,公安机关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充分的,公安机关在笔录中认定李XX和他的朋友赵XX共同贩卖冰毒,而在赵的询问笔录中,赵是一口否认的。虽然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有对赵的描述,但那也是基于猜测而已,没有可靠的证据。此前公安机关的询问又大多带有诱导的性质。另一方面,虽然李交代了贩毒的下线,然而时至今日,下线都在逃。无一人被抓获。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认定是有问题的。本案的主犯郭XX在询问笔录中说,她之前和李XX有过毒品交易,但是此事属于只有被告人陈述而没有其他的证据的情况,李XX对此也表示否认,所以,对此事的犯罪数额方面的认定也是有问题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李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即遂的标准应当是已经完成了毒品的交易行为,毒品应该被买受人所持有。本案中的赵玉霞拒不认罪,所以,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共同犯罪是存在争议的。我的这些辩护要点都体现在了辩护词中。

经过细心的准备,案件如期开庭,法庭审判进行的有条不紊,控辩双方围绕着事实和证据展开,审判场面一度十分激烈。

最终,法院判决李XX有期徒刑五年。

后记:对于这个判决,我基本上还是认可的,本案大部分可抓的点我基本上都抓到了,而且,不客气的说,我所主张的部分基本得到了法官的认同。判决之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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